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 711 号)、《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合法、便民。

  第四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依据第六条,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政府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政府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政府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至少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务网站;

  (二)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本机关办公地点或主要公共场所等地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项目所在地;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牵头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负责向区政府报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务网站公布;

  3.负责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登记、组织、督促、协调和归档工作。

  4.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对依申请公开进行办理、答复、审核等工作,服从和配合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部门填写《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经所属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1.办公室收到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公开申请,根据申请内容提出办理意见,OA 分发涉及部门进行办理。当申请内容涉及多部门时,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拟定涉及内容较多的部门作为主办股室,其他为协办股室。

  2.办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涉及部门起草文件征求第三方意见。

  3.主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同时发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股分别进行保密和合法性审查会签。

  4.以上流程完成后,由主办股室将通过保密和合法性审查的办理结果报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组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