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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山市三水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佛山市三水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佛山市三水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方式

   三水区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佛山市三水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ss.gov.cn/),辅以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等其他方式公开。

   (二)公开范围

   1.本机关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其他规定;

   4.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统计快讯;

   5.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动态类信息;

   6.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包括事前公开事项和事后公开事项。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三水区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三水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三水区统计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2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7-87718086

   邮政编码:528100

   (二)受理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佛山市三水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所申请信息的提示。申请人需遵循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原则。

   1.书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可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佛山市三水区政府网站,进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7007/index),根据提示信息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应以实名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当面提交《申请表》时,请带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请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以备工作人员核实。

   建议申请人使用当面提交、邮寄、网站申请三种方式提出相关申请,同时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按规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