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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水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9 15:38:58 来源:本网-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 【字号:

       原文件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水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三水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使广大企业能更准确了解制定政策的背景、法律依据、有关条款解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我区于2007年5月29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三府〔2007〕22号),该通知明确了我区在西南组团中心城区范围内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西南组团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及各镇、工业园区计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明确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和计价基础。依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有序实施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由于当前我区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已发生较大变化,上述通知规定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已不匹对现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不适应目前城市发展情况、不能满足未来城市发展需要。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通知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关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三府〔2007〕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关于印发三水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共分七章内容,第一章为基本原则,明确征收原则;第二章为收费标准,明确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三章为计价基础,明确不同工程类别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计价基础;第四章为征收办法,明确征收和管理部门;第五章为使用管理,明确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分成规定和使用要求等事项;第六章为实施时间,明确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第七章为附则,明确该通知的解释部门。对比原通知,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收费范围

        根据现行的《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第1.5条,城市规划区为佛山市行政辖区,因此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调整为我区全辖区,不再设置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二)优化了镇(街道)的分成比例

        为了更灵活高效地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再固定约定镇(街道)的分成比例,改为依照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