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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持续降低工程招投标交易成本,助力提升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9:50 来源:本网-三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字号:

  近年来,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佛政数〔2021〕23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佛政数〔2023〕8号)等多份文件,通过深化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切实降低企业投标成本,持续打造我市招标投标一流营商环境。

  取消招标文件费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已取消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可通过粤公平佛山专区(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600/index)、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foshan.gov.cn/)线上免费获取。

  在减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面,对于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按照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中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给予不同的减免优惠;未被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列入“诚信不合格”、“黑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投标人、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主体诚信状况等因素,可参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措施,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免投标保证金。

  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方面,我市优化“易保通”入库流程,加大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力度,投标人、中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提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保函(保险)方式的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采用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优先选择电子保函方式。

  在投标保证金退付方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