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网站支持IPv6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曾宇)

发布时间:2023-07-19 18:11:31 来源:本网-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曾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曾宇作为佛山市莎凯睿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经案审委会议决定,拟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佛三)应急告〔2023〕4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佛三)应急告〔2023〕4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正式盖章版本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内容详见附件。


  联系人:王超、吕向阳、陈咚娜

  联系电话:0757-87709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9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佛三)应急告〔2023〕49 号.pdf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