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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08 15:25:27 来源:本网-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号:

解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

近日,三水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通告》进行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辖区内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条例》相关规定,通过明晰养犬管理城市市区区域,规范该区域内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告》主要面向社会公布三水区划定的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

二、《通告》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是明确可饲养烈性犬的范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较早前,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公安局联合公布了佛山市烈性犬名录,明确了西藏獒犬等27种犬种为烈性犬,《通告》则明确了可饲养这些犬种的范围,为规范养犬管理、处理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提供执法依据。

二是明确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养犬的行为规范的管理范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通告》的公布,明确了三水区养犬管理城市市区范围,为养犬行为规范划定了监管范围。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通告》中划定的城市市区范围涉及的条款主要来源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具体如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区,包括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镇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人口聚居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上述区域的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