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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财政、规费在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二)拟订地方财政发展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促进本地区发展的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综合平衡社会财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组织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负责政府债务监管;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做好财政收支的会计核算及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做好财政收支监管、平衡和稽核。
(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各镇(街道)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会计工作。
(五)负责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财政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会计类资格考试,指导代理记账工作。
(七) 监督检查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受理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政策法规宣传和理论研究。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激活市场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着力促进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