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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4 09:31:06 来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335 584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佛山市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由财政拨款支持的重大科技项目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对本市产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带动性、战略性或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且投资较大的重大科技项目,由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以拟订的招标项目计划任务、内容和其他条件、要求作为标的,向社会公布,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海内外单位(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海内外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作为投标方参加投标,招标人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客观规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五条  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市科技局作为项目招标人(以下称招标人),根据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选择重大科技项目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与市其他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出资,联合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七条  工程类科技项目招标按照国家、省和市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货物和服务类科技项目招标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务,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依法指定的媒介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六)送达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评标方法。 

(十二)其他。

第十二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按有关规定送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如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招标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可以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相关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发生其他依法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尽快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投标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四)未被中止投标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成果及知识产权提供方式、考核的指标、规模及知识产权归属。

(四)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项目能力说明,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承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等。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十)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所承担的任务与责任、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保证金退回。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报价等开标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代表或公证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邀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财务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产生。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时除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有关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和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开标后即进入评标程序,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相关附件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项目的总报价不可能支持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的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招标人认为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专家打分进行汇总、量化计算得出评分排序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合格后报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所有的投标书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所有的投标书达不到标的要求。 

(三)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四十条  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对中标项目管理遵照市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招标人可委托监理机构行使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加强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市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招标人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被认定中标无效的,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具体按照《佛山市关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依法投诉或起诉,投诉按照《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