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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24号)

发布时间:2018-12-20 15:35:00 来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 【字号:

佛府[200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年二月六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第三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是有形土地市场的承载体。

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区两级土地交易机构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并向社会及竞投(买)方公开。

第五条 土地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网上竞价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公开交易方式;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计划、房管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拟转让的土地上建有合法建筑物,依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仍有可利用土地且能分割发证,该部分可利用土地的转让也应按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权属变动或交易可直接办理过户:

(一)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变动;

(二)以出让方式(不含补办出让)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成立单项房地产公司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变动;

(三)承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烂尾楼盘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变动;

(四)将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的土地进行处置,该金融机构和抵押人双方同意以地抵债,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该金融机构名下;

(五)企业转制或企业整体合并、收购、企业分立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变动;

(六)以出让方式提供公共配套项目(如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通讯、公交站场)用地;

第一款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鉴证手续后方可办理过户。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网上竞价;

(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公开交易方式。

第十条 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竞投、竞买规则,并在举行招标、拍卖会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同一宗地因前次交易不成功需再次进行交易的,在交易条件不变时,其公告期可按不少于7日处理。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主体应达两个以上(含两个),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主体达不到两个、按原有条件重新进行交易时仍只有一个主体参与竞投或竞买的,在竞投(买)价不低于最低可成交价时可以认定交易有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可成交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可成交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由在报价期届满前报出最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竞价者获得,如在报价期届满时仍有竞价者要求继续报价,则采用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二条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某些已先期投入资金进行部分改造或进行公益设施建设的旧城改造用地的出让,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公示出让的方法进行公开交易。

采用公示出让方法时,先由土地交易机构对拟改造宗地的情况作初步调查,并将该宗地的基本情况(含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要求、公建配套、开发强度、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及拟出让的对象、改造责任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果公示期内没有其他开发商提出受让意向,则将该宗地直接出让给原拟出让的对象。如有其他开发商提出同等责任条件下的受让意向,则组织对该宗地的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最低可成交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可成交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最低可成交价依照地价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交易机构可自行拍卖土地使用权,也可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机构联合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主持人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且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包含本次交易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索取交易资料的方式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于本地主要报纸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网页上发布。本地主要报纸可以是市级报刊或所在区的区级报纸。

第十六条 市、各区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对土地使用权情况、规划条件、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作为出让(转让)合同的鉴证方;不属必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申请人可自行协议转让,土地交易机构为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经市、各区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土地交易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

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按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公开交易或办理鉴证手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交易机构可以向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据广东省有关规定流转时,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