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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协助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协助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街道)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落实区减排目标。监督和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各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组织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五)负责监督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区域大气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应依法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对污水管网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城镇排水体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入河排污口的规划、审批、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和维护等工作,并制定污水管网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后入河排污口建设的管理。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