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2020年第三季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案件
发布时间:2020-10-12 17:04:16
来源:本网-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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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被处罚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 |
1 | 三环罚(南)字 〔2020〕第1号 | 李伟安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1.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以上两项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
2 | 三环罚(乐)字 〔2019〕第15号 | 邝校贤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被执行人邝校贤立即拆除4条窑炉等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
3 | 三环罚(芦)字 (2019)第9号 | 张柏常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元)。(以上两项共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元) |
4 | 三环罚(乐)字 (2018)第78号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忠诚浩众包装材料厂 |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1、对被执行人彭富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 2、对被执行人彭富强拒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上两项共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元); 3、申请案件执行的执行费及其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彭富强承担。 |
5 | 三环罚(监)字 〔2019〕第22号 |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合丰泰起毛厂 |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缴纳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
6 | 三环罚(乐)字 〔2019〕第28号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韦俨钊润滑油加工厂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立即拆除11个储油罐等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