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网站支持IPv6

以案说法|第三方公司协助废水偷排?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实行“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3-09-04 09:18:37 来源:本网-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字号:

  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针对一宗逃避监管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发出了2份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作为排污主体的某印刷企业和提供废水治理服务的某环保技术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和7万元罚款,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这是今年以来三水区开出首宗生态环境“双罚单”,对污染物产生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都作出警示告诫,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各业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污染防治义务。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日,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油墨印刷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常规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印刷机清洗过程会产生含油废水,废水经过管道收集至厂内的治理设施,现场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作并排放废水;执法人员排查发现,废水排放口前的一个沉淀池内安装了一根白色PVC管,该管道连接至自来水管,现场有自来水正在流入水池,混合自来水的废水通过管道流向排放口,最终排入厂外市政管网。


1111.jpg

↑ 执法人员在废水排放口前发现违规搭建的自来水管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A公司与一家环保技术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劳务合同》,由B公司负责运营其废水治理设施。A公司管理人员承认有对B公司运营废水治理设施的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但是巡查内容主要针对现场环境清洁卫生,没有对废水处理流程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管。而B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调查询问中承认是由B公司员工实施安装沉淀池内的“白色PVC管”,但未能对安装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根据B公司提供的废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中,并没有包含利用自来水进行稀释排放的操作流程。


  二、处理情况

  本案中,A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和污染物产生的主体,应依法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责任义务;其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已经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于提供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服务的B公司,由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继续办理。


  三、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如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生产活动中,依法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在实践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运营服务。本案中B公司受A公司的委托运营其废水治理设施,未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保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进行,应当追究本案中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

  1.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处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