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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8-26 00:00:00 来源:三水区经济促进局 【字号:
  

三府〔200474

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建设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试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三水区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建设与发展试行办法

 

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又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即孵化企业的企业)。其主要任务是为中小科技企业(创业者)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科技创业提供技术开发、生产经营、资金筹措、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综合配套服务。为建立和完善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出资建设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创业中心”字样作为行业,经营范围为“科技企业孵化”。对进驻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基本条件为: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创业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一批受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具备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培训、技术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服务的设施和功能;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

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由区科技局负责认定和信誉评价。区科技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采用科学、实用的方法和程序,对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知名度、内部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用户满意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价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我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鼓励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以技术、管理要素作资本向在孵企业入股,入股比例由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与在孵企业双方约定。

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要严格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采取各种措施,聚合孵化资源,增强综合孵化能力。

二、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条件。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条件是:新办或运营时间不足2年;从事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市场潜力较大的产品开发和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产权明晰,运行机制良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被孵企业毕业的条件是: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能够吸纳就业人员30人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科工贸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被孵企业接受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服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在建设(新、改、扩建)过程中,直接用于本中心科研、生产和经营的建筑物的市场建设配套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广东省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办法》(粤科政字〔1999232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为降低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孵化成本,提高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由同级财政对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数额按在孵企业当年所交纳的各税归属镇(街道)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加上上年度毕业企业当年交纳的各税归属镇(街道)留成部分之和的50%进行确定。

(四)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在孵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提供的综合服务及减免房租等有关优惠。

(二)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由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上市。

(三)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定标准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在一年内补足。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注册资本(金)最低可为3万元。自然人投资举办非法人科技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五、建立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创业种子资金。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创业种子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重点用于有偿扶持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和在孵企业。种子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大型企业和镇(街道)自办、联办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创业中心。鼓励非政府的投资主体投资于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和建立孵化基金。

七、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及民间资本向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在孵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八、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和在孵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九、加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要依托各类人才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培育一批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职业经理人才,为提升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供人才支撑。

十、鼓励大学及留学毕业生到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及在孵企业工作。区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十一、允许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及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管理事项。

十二、加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在孵企业享受区政府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及对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政策。

十三、鼓励科技咨询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及在孵企业服务,探索建立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为龙头、其它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十四、办好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是规模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加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