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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07〕1号
佛山市三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佛府办〔2006〕132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佛科〔2006〕14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分3个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的组织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区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一)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即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即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一)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或者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前款所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是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和组织。技术开发项目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社会公益项目成果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3.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国家安全项目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区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如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或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1.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者在本行业得到较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者已在本行业内得到推广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委员9~13人。主任委员由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包括科技、卫生、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区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区科技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区科技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科技局;
(二)各镇(街道、经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区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推荐单位推荐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决定获奖项目、登记及人选,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和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或一等奖的部分项目,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要求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上答辩。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在区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将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加盖公章。
对提供匿名材料或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对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
异议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确定无异议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颁发佛山市三水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区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