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佛府〔2016〕10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镇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对象为全区镇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奖补范围为:
(一)维修、改造经相关部门确认有安全隐患的校舍、围墙、运动场及设施等;
(二)学校田径跑道及运动场所升级改造内容:跑道硬底化、铺设塑胶跑道及排水工程等;
(三)维修、改造、重建影响师生教学、生活和影响校容校貌的残旧校舍及相关设施等;
(四)还没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的学校新建(购置)教学设备或生活设施等。
二、奖补时间
奖补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奖补总额
每年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中镇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总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的标准安排维修改造区级财政专项资金1000万元。确保按生均标准折算不低于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
四、奖补标准
(一)对各镇(街道)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总预算、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学校及镇街财力等方面考虑,进行竞争性资金分配评审,并经区教育局班子会审核,确定项目奖补金额。
(二)对各镇(街道)按计划完成的田径跑道升级改造项目给予400M环形跑道奖补160万元,350M环形跑道奖补145万元,300M环形跑道奖补130万元,200M环形跑道奖补100万元,不足200M的田径跑道按中标价的50%奖补。
中标价低于奖补标准的200M-400M环形跑道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结算审定金额给予奖补。
(三)项目结算审定金额大于该项目分配奖补金额的,以分配奖补金额进行奖补;项目结算审定金额小于该项目分配奖补金额的,以项目结算审定金额进行奖补。
五、评审办法
(一)项目申报
各镇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安全状况,编报《三水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申报表》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各镇(街道)教育局同意后,汇总上报区教育局。下一预算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须于前一年9月15日前申报,以便预算安排。
(二)项目初审
区教育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和实施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三)评审分配
区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最终的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中必须明确每个项目的动工时间,分配方案一经下发各镇(街道),各分配项目不再予以调整。
六、资金划拨
(一)划拨方式
1、基建工程
奖补资金分两期划拨:第一期奖补资金在项目动工后一个月内,申请50%的奖补资金,第二期奖补资金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申请余下部分的奖补资金。
2、采购项目
项目单位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采购,奖补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采购项目结算金额低于奖补分配金额的,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
(二)划拨手续
1、基建工程
各奖补单位需按照现行区级财政投资基建工程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基建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更新项目信息,向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金申请材料。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奖补资金划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所属的镇(街道)财政局,由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办理支付手续和会计核算工作。
2、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可提交相关材料向区教育局申请下达奖补资金。区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划拨资金。
(三)划拨时限
1、基建工程
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的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的动工时间及时动工建设,超期3个月还没动工的项目,将核销该项目的奖补资金。项目动工后一个月内须申请第一期奖补资金,到次年4月15日前必须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的申请支付资料,将该项目的奖补资金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全额申请完毕,逾期不申请的,区财政局将核销该项目的结余资金,项目的后续建设资金由所属镇(街道)自行解决。
2、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还没提交完整请款资料,将核销该项目的采购资金,项目资金由学校或所属镇(街道)自行解决。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对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三水区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校舍维修改造工作。
组长:区教育局副局长梁英楷
副组长: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长罗捷
组员: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专管员
各镇(街道)分管教育的领导
各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校舍维修改造的具体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区、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工程变更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制定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预结算和决算编审、决策审批、资金核算、资产登记、档案建设等环节的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防范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在项目申请、立项报批、采购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支付、财务决算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规范操作;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档案,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及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送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保管。
(五)建立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学校要以校舍维修改造为契机,将校舍维修改造与学校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