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二者较严值,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南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热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甲醛、臭气浓度和燃烧废气,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的第Ⅱ时段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甲醛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和表2排放标准值;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燃气标准。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热压)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二、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SO2为0.084吨/年,NOX为0.6665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9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2042吨/年(其中有组织为0.149吨/年,无组织为0.0552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