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全部回用至深墨的调配环节,不外排;定期更换的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较严者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搅拌进出料、印底色、印花和干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凹版印刷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项目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的SO2、NOx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烟尘、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印底色、印花、干燥)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二、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SO2为0.02吨/年,NOx为0.1871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9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249吨/年(其中有组织0.189吨/年,无组织0.06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