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乐平范湖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二者较严值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乐平范湖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扩建项目前处理依托原有项目,不增加前处理清洗废水量。压铸废气喷淋塔产生的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及乐平范湖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二者较严值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乐平范湖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打磨工序和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燃烧废气和有机废气,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表1表面涂装中“表面涂装设备(线)”排放标准限值和表A.1中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压铸产生的压铸废气和燃烧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表1金属熔炼(化)中“燃气炉”排放标准限值和表A.1中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要求执行。 (七)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固化工序)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二、扩建完成后核定全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硫为0.072吨/年(增加0.022吨/年),氮氧化物为0.6394吨/年(增加0.1894吨/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9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为0.0737吨/年(增加0.0137吨/年,其中有组织0.0048吨/年,无组织0.0089吨/年)。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范湖污水处理厂,不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