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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渔发〔2022〕11 号)

发布时间:2023-06-29 17:19:45 来源:本网-三水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