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林业2018年5月)
发布时间:2018-05-31 14:08:00
来源:三水区农林渔业局
【字号:大中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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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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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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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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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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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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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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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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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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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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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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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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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林)罚决字〔2018〕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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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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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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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400192566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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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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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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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1、责令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天内恢复原状;
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9570元。
处罚依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林〔2013〕60号)中实施标准的第10项 情节较轻“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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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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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
日期:201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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