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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事项办事指南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三、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括: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X光、CT、MRI、血常规检查报告等等),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其他事项
一、眼和泌尿系统受伤的工伤员工在鉴定前需到专科进行定性定量检查。
二、血液类的职业病,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时,需提交连续三个月,每两周一次(共六次)的验血报告。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相关表格点击下面链接下载,也可到区人社局四楼工伤股领取,或者到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工伤认定窗口索取。
六、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区人社局1号楼四楼工伤保险股,咨询电话:0757-87733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