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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佛山市盛镱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盘小娟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三劳人仲案字〔2021〕1084号),已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盘小娟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盛镱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佛山市盛镱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盘小娟支付2021年2月工资1385元、2021年3月工资3415元、2021年4月工资3969元、2021年5月工资2000元、2021年6月工资166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72.4元、2019年9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300元、2020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2021年6月1日至3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300元,合计人民币18753.4元。三、驳回申请人盘小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见本公告后请尽快到本委办理签收裁决书手续,逾期仍不办理,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