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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事项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所属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工伤认定经办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镇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工作证、参保证明等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上述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同时带原件供核对。
注意事项
一、个人申请的,参照本指南提交材料。
二、需委托办理的,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三、属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复印件)。
四、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还需提交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供核对。
五、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六、相关表格可点击以下链接下载,也可到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工伤认定经办窗口领取。
七、各镇街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