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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组织指导计量、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授权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全区消费环境建设。依法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协助开展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指导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配合上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