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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区司法局机构概况

区司法局内设机构

  区司法局设8个职能股室: 

   (一)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股

  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

   (二)政工室 

  负责全局和区委依法治区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交流、新闻宣传、史志编撰等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起草、审核本系统综合性文稿。指导、协调本系统应急、维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协调办理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协调处理区政府重大民事行为的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土地争议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相关手续。组织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指导各部门和镇(街道)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涉法事务、执法事项、执行政策中的争议和部门之间职权争议问题。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四)法制股

  组织区委、区政府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发布前的法制调研工作,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行政事务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备案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

  (五)社区矫正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指导、检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区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各类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工作。

  (六)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各部门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法治文化活动。

  (七)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

  负责律师的执业申领及变更、年审注册工作;根据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查处律师、公证协会开展律师、公证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法律援助股(区法律援助处)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工作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


  下属事业单位

  三水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一、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公证处

  1、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