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规定
1、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区司法局主管,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负责。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
(3)因公受伤或工伤请求赔偿;
(4)请求国家赔偿的;
(5)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2)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
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为受援人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
4、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向有权处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部门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5、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区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拖延、中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或丧失法定法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履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终止法律援助。
8、本规定于2003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