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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15:15:50 来源:本网-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字号:

        原文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日印发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2〕13 号,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实施细则》的内容,现就政策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形式,对于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对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是以货币方式实施的住房保障,与公租房同属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2021年9月2日我区修订印发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 号),进一步扩大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为增强政策实效,做好公租房与租赁补贴之间的政策衔接,我区对《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19〕20 号)进行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的新市民和新就业青年人。为区别“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实施细则》文件名称《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上位法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

  (二)参考文件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 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分九章共六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政策支持、申请与审核、租赁管理、退出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参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号)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调整公租房申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增加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将部分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租金优惠范围;完善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租赁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内容。下面对修订要点说明如下:

  (一)明确职能分工,规范住房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职能部门增加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武装部。第六条规定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或向市场购买服务,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申请受理、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但不包括对象保障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完善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八)将“依照国家规定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列入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三)调整申请条件

  参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 号)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调整政府建设公租房申请对象在收入、住房、社保、车辆、工商登记的申请条件,主要修订内容为:

  1.为更好解决老年人住房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幸福感,对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已领取退休金对象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收入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2.调整已有住房的申请条件。在原实施细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的基础上增加“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规定,但本细则修订印发之日前已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佛山市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房屋登记时间在本细则修订印发之日前)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但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本数)的,视为符合条件。

  3.放宽车辆限制,允许申请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值不超过15万元。

  4.放宽工商登记限制,允许申请家庭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5.放宽本区户籍年满30周岁或以上的单身人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的申请条件,原政策规定上述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要求“父母(子女)在佛山市范围内虽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同户籍或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现修改为“父母(子女)在三水区范围内虽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同户籍或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

  (四)明确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参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 号),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加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内容。

  (五)完善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

  参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1〕19号),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增加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算标准内容,明确申请对象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核算标准。

  (六)完善公租房轮候配租制度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增加“除优先分配的对象外,其余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按照申请人审核通过公示时间的先后次序确定,进入轮候时间相同的,则本区户籍的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者优先配租。”的内容。

  (七)完善公租房分配的组织形式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区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制定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镇(街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

  (八)完善公租房优先配租有关规定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落实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减少轮候时间,《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取消原加分轮候公租房方式,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安置的对象,改为按顺序给予安排公租房。明确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重大疾病病人、非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房屋被列入国家征收范围的家庭、荣获区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可按以上顺序享受公租房优先配租。

  (九)修改保障对象放弃租赁资格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删除“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表述,修改为保障对象放弃租赁资格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十)将部分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租金优惠范围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划分7个档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次修订将优抚对象且属于低保、低保边缘、特困的家庭,低保边缘、特困、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病人家庭纳入租金优惠范围。

  (十一)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

  原实施细则对于承租人因购置房产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批准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但实际上大部分承租人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距离商品房交付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事实上属于无房状态,强制搬迁容易激发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于承租人在租住公租房期间购买预售商品房或二手商品房但暂时无法退出公租房的,适当延长过渡期。具体修改为:

  承租人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预售商品房但未到交付期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起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收取。因开发商延迟交楼或房屋装修原因承租人仍暂时无法退房的,承租人需在过渡期满前15天内向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延期交楼证明或装修协议等证明材料,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再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租金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过渡期或延长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其搬迁。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购买二手商品房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收取。因房屋装修原因承租人仍暂时无法退房的,承租人需在过渡期满前15天内向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装修协议等证明材料,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再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租金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过渡期或延长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