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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赴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15 10:22:00 来源:三水区委统战部 【字号:

为维护我市因公赴港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扶持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根据省港澳办关于规范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民营企业循因公渠道办理赴港澳通行证政策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受理范围

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无偷、逃、骗税收行为的民营企业,按照《佛山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办证立户制度》的要求,经市或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审批同意申办立户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循因公渠道,为其工作人员赴港澳执行公务活动办理赴港澳通行证:

(一)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被广东省政府授予省百强民营企业;

(四)被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五)被授予市、区纳税大户或评为市名优产品或名优品牌的企业;

(六)从事粤港、粤澳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

(七)经省港澳办备案的其它与港澳民生紧密相关的企业(如供港澳食品生产、贸易企业等);

(八)由省侨办和省外经贸厅联合授予的“广东省明星侨资企业”荣誉称号的侨资企业。

    二、审批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证件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港澳办〔200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6号)和省港澳办关于规范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管理和佛山市政府调整的有关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有关精神,对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因公出国(境)审批办证立户备案的民营企业申报因公赴港澳事项,市、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要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其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并经审批同意,给予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可办理110人。

(二)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并经审批同意,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办理因公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的访问签注;给予企业主要业务人员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可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注15人;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110人。

(三)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150万元(含1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并经审批同意,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办理因公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的访问签注;给予企业主要业务人员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2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可办理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签注18人;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115人。

(四)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250万元(含2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并经审批同意,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办理因公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的访问签注;给予企业主要业务人员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可办理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签注112人;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120人。

(五)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并经审批同意,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企业主要业务人员办理因公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的访问签注;给予办理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可办理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签注115人;因公临时3月一次或3月两次往返香港或澳门的访问签注可按需办理。

    三、工作制度

(一)申办单位要按照《佛山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办证立户制度》要求,严格履行申办因公出国(境)立户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申办因公赴港澳审批的授权签发领导和申办程序的备案制度。指定相关部门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单位全职人员为因公赴港澳专办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因公赴港澳的申办,证件申领、收缴和登记保管等工作,并要定期接受市港澳事务局举办的专办员培训学习。

(二)申办单位在申报因公赴港澳事项中,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要如实提供申报事由、申办人资格和授权签发领导签名等。如授权签发领导和专办员调离因公赴港澳业务岗位,申办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的交接和备案手续。

(三)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立户、受理、呈报、审核、审批等流程管理和工作制度,并报省港澳办、市港澳事务局备案。公开审批、办证工作流程、严守服务承诺,严格按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办证服务费。

(四)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区因公赴港澳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要求按职责分工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受理录入、提出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等;审核审批意见必须就申报事项、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资格、赴港澳公务事由、审核法规依据等提出处理意见。原始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一般性团组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特殊人员及重要团组材料应长期保存。

(五)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严格按照《佛山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因公通行证的专人保管和领用登记制度,指导、督查做好本区因公通行证的注销和保管工作。

(六)区外事(港澳)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口岸联检部门及港澳对口部门的交流联系。加强对申办企业的管理,建立走访复核制度、立户备案年审制,对年审不合格的申办企业,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申办资格,并逐步实现与税务、社会保险、公安、工商、口岸联检等部门的电子政务联网办公,积极推进网上申报和审批。

(七)企业人员按照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申办多次签注,每一立户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同时持有有效多次签注。

(八)在本地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申办因公通行证,要求其在聘用单位必须连续工作满1年或以上,并提供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法人担保函和暂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等材料。首次申办的须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参加社保证明等材料。

    四、申办材料和程序

(一)申办材料和程序参照《佛山市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指南》或上佛山市外事侨务局(佛山市港澳事务局)网站:http://www.fsfao.gov.cn查阅和下载相关申办资料。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交验原件。

(三)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本)年度纳税证明。

    五、督导和问责制度

因公赴港澳审批、办证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粤港澳合作与交流的正常有序进行。市、区各审批、办证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政策意识、把关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审批、办证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检查,为我市民营企业人员及时赴港澳开展对外业务提供“走出去”的便利。对违法违规的审批办证单位和申办企业,严格按照《广东省因公赴港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粤府港澳办〔2011201号)和《佛山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佛港澳〔200917号)进行处罚。

对审批、办证单位违法违规审批、办证的,依据本管理办法责令进行整改,收回违规批出的任务批件和签发的因公通行证,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性质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提请上级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审批、办证资格。

    对申办企业违法违规的,依据本管理办法暂停受理其申办业务,并责令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撤销其循因公渠道办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