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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09:09:28 来源:本网-三水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主动公开




三卫〔202120


关于调整我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20年实际收入高于43825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20年实际收入高于3233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2:2020年三水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表.pdf

附件1:2021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xls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健康局    

2021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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