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三卫〔2021〕20号
关于调整我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20年实际收入高于43825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3825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20年实际收入高于3233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20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2339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