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行政职能
2004年12月23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和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的交通和港口发展战略,结合我区实际拟定行政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省、市的总体布局及发展规划,结合我区的实际,拟定全区交通和港口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做好交通行业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三)对全区交通和港口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调控,维护交通和港口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全区交通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核)至竣工验收的各法定程序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交通建设的工程质量。
(四)对全区公路养护、公路桥梁收费站和公路路政实施行业管理。
(五)对全区交通运输市场及城区出租车和公共交通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秩序;综合平衡全区交通运力的投放,监督检查行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
(六)负责我区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业(包括港澳航线)、港口岸线布局、运输服务、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管理监督工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负责公路、水路和港口行政管理;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费的征稽;负责公路桥梁通行费、收费站(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摩托车路桥通行费年票(次票)制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全区交通运输和交通建设项目以及港口实施安全管理。
(九)组织关系国计民生的抢险救灾等重点、紧急物资运输和特种运输工作;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