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宜;办理少数民族成份的证明。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工作;核准宗教活动场所的拆建、扩建工作;对宗教场所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规范宗教场所的管理;审核宗教出版物、音像制口的印制。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帮助、指导爱国宗教团体搞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和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