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站内搜索 |
|
|
|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二) 参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涉及辖区的分区规划和各类市域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 在市宏观规划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上报。 (四) 负责辖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 (五) 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 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 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 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含市政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九) 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城市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十) 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和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工程测绘的业务管理。 (十一) 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行业的技术进步及科学研究工作;负责辖区内规划设计行业的业务和资质管理。 (十二)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十三) 承办市规划局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