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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责]
(一)接受区、镇两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四)协助区法援中心指导各法援工作站开展工作,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解答“12348”等法律问题;
(五)参加区司法行政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研讨等活动;
(六)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行业活动,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公职律师事务所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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