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支持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函〔2016〕64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租赁补贴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放的货币补贴,用于申请人在市场租赁住房,以提升其承租住房能力,改善其居住条件和质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已申请并入住公共租赁住
房的申请人不能重复领取租赁补贴。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可以同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自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已申请领取三水区人才租房补贴的市民,不能再领取本细则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三水区人才租房补贴和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条 符合本区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且在本区有正规合法的房屋租赁行为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佛山市户籍居民、新市民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均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区住建水利局负责统筹落实本区范围内租赁补贴管理,包括拟定年度保障计划、细化区内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审定申请人的保障资格、核定租赁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区委政法委、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或向市场购买服务,开展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可以纳入补贴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等责任。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独立申请;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本实施细则对前两款内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三水区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本市户籍的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非本市户籍,且不在本区居住的,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受理时要将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并将其三水区内自有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三水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区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已领取退休金对象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 15 万元,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
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佛山市非三水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本区稳定就业或者为本区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2.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本市户籍的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非本市户籍,且不在本区居住的,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受理时要将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和比对,并将其三水区内自有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或者五年内累计缴纳满24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已领取退休金对象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 15 万元,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助人员(非编制内)、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上述第3项条件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三)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本区稳定就业或者为本区个体工商户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2.申请人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也需提供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本区长期居住的佐证材料。
3.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申请人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者五年内累计缴纳满24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或者已在本区办理居住证且截至申请当月居住证的登记时间连续满三年。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新市民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受理时应当将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其三水区内自有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 15 万元,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助人员(非编制内)、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上述第3项条件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本区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他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至申请当月未满7年。
2.申请人在本区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4.申请人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水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受理时应当同时将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其三水区内自有住
房面积计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
6.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 15 万元且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7.申请人担任佛山市内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算。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是申请对象全体成员在审查之日前连续 12 个月获得并且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总和,是指实际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自费部分、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申请家庭人数。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一年内股份分红等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
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
(二)低保金、临时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危重病特殊救助金等各类救助金和津贴;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四)抚养费、赡养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丧葬费;
(五)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因离职或失业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遣散费;
(九)见义勇为等政府、企业给予的各类奖励金;
(十)经区住建水利局认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标准
(一)能提交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收入部分的明细清单、养老金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明细清单、失业救济金证明等)的,按上述材料计算收入。没有提交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或提交的收入证明材料不足12个月、存在异常的,需提交社保缴纳情况证明和收入纳税明细清单(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并提供截图)计算收入。
(二)不能提交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且收入纳税明细清单显
示没有记录,但有单位代缴社保记录的,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收入。如无社保参保记录,或从事个体经营或临时性工作,其收入无法界定时,按照第(三)款计算收入。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视为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计算其月收入:
1.男性年龄18~50周岁、女性年龄18~45周岁的按照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男性年龄51~60周岁、女性年龄46~50周岁的按照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的,可按无收入计算。
4.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分别凭残疾证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医疗诊断证明书,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怀孕期和法定产假期内的妇女,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5.应届大学(大、中专)毕业生,从毕业后的第二年1月份起按照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年满 18 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在校证明的,按个人无收入计算。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的社会人员按照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患有重大疾病(医保所列目录)或者患有慢性疾病的,申请人可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等有关材料,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四)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医保所列目录)或者慢性病患者的,可在扣除重大疾病病人、慢性病患者个人当年医疗费用支出后计算家庭总收入。
(五)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低保、低保临界、特困供养对象的,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
(一)佛山市户籍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
1.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和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失业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
4.申请人的银行卡(存折);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属于危房的,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属于佛山市村委会的,须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提交行驶证及购车发
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10.属于低保、低保临界、残疾人、孤寡老人、重大疾病病人(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助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的提交相关证明证件。
(二)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交如下资料:
1.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和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失业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证或《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
5.申请人的银行卡(存折);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提交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
8.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9.属于低保、低保临界、残疾人、孤寡老人、重大疾病病人(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助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的提交相关证明证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如下资料:
1.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交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作证明);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和个人收入纳税明细;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银行卡(存折);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7.申请人户籍属于佛山市村委会的,须提交《个人宅基地建房及村股份分红查询证明》;
8.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提交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
9.属于低保、低保临界、残疾人、孤寡老人、重大疾病病人(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
助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的提交相关证明证件。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全年工作日受理,审批程序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全面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对申请人情况难以核实的或存在异议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联合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建水利局。
(三)区住建水利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民政(低保、婚姻)、社保、公积金等有关情况,并提出复审意见。审核过程中如出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不相符或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能配合查询的,区住建水利局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
民政局、区残联、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查询(审核时限以收到相关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
区委政法委提供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房产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区公安分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
区民政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低保临界、特困供养人员、残疾等信息;
区税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个人所得税报税、完税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人才安居租房补贴信息;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退役登记、优抚对象等信息。
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住建水利局提出。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建水利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水
利局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建水利局向申请人发出《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第三章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月租赁补贴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为元。
(一)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1人 2人 3人及以上
保障面积 30平方米 45平方米 60平方米
保障人数按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数确定。
(二)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权属的住房,含自建住房,但该住房经鉴定为 D级危房的除外;
2.已办理网上签约或预告登记的住宅类商品房屋;
3.其他已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 补贴 适用对象
档次 系数
一档 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二档 0.8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本数)。
三档 0.6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含本数)。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三水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新市民家庭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领取租赁补贴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变更保障类别后重新计算保障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请人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
第四章 申领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或按新的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由区住建水利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续期申请。补贴对象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按新的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实行轮候发放制度,区住建水利局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以及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工作和提交申请时间等因素制定科学的轮候规则。轮候规则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有效适配,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区住建水利局应建立租赁补贴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纳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收入、财产、住房、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区住建水利局申报。轮候时
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在发放补贴前,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交社保、收入等相关资料,由区住建水利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领取资格进行复核。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对不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由区住建水利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条件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优先保障的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优先发放。在同一时段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顺序实行优先发放补贴:
1.佛山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低保、低保临界、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人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2.佛山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患有重大疾病病人、残疾人员、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对象;
3.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4.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医护人员、辅警、应急和消防救援辅助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如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区住建水利局提出申请,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区住建水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成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自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起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除不可抗力等情况外,保障对象成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放弃的,2年内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第五章 退出与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租赁补贴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区住建水利局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对补贴对象的住房、车辆等情况再次审核。区住建水利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领取租赁补贴超过一年以上的补贴对象的家庭住房、车辆、收入、工商、社会保险、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资格审查。补贴对象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审查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审查工作,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逾期不提供资料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查的,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向区住建水利局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补贴对象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申报变化情况,区住建水利局按审核程序及时对补贴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确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当
自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查实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原租住政府公房的,在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腾退,由房屋管理单位收回。不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区住建水利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轮候情况、发放结果和退出情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轮候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信息应当同时公开,让申请人可以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情况,做出理性选择,提高保障成效。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伪造相关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区住建水利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和共
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9〕2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生效前已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或经审查不再符合条件为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