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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镇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14:06:00 来源:三水区乐平镇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乐平镇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修订)》政策解读

 

镇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乐平镇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修订)》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环保局反映,联系电话:87652096。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2018514

 

 

 乐平镇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管,严厉打击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河涌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通过不正常运行水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包括以下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向河涌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向河涌排放;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河涌排放

工业废水;

(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2.向河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的;

3.私设暗管向河涌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乐平镇环境保护局电话热线0757-87652096进行举报;

(二)来访或信函乐平镇环境保护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明确的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需提供能清晰反映有明显工业废水排放的照片或视频等)、发

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能提供第条第(一)、(二)项所要求的资料认定为有效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以上举报人分别有效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若两个或以上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互补使用,则该两人或以上举报人均分本次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致使环保部门无法做出行政处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举报价值等级:

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翔实,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或物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在举报人协助下,环保部门能直接、快速地查处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
     较大价值:举报内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环保部门按照举报线索未能直接认定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事实,需进一步排查才能发现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有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时,举报人没有配合开展现场查办。

一般价值: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认定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或未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环保部门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50%、30%、1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乐平镇环保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三)审批。镇环保部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三条  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六条  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乐平镇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平镇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19430。《乐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镇工业废水直排河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201760文印发)同时废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