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网站支持IPv6

乐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镇偷倒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6 15:29:00 来源:三水区乐平镇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乐平镇偷倒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镇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乐平镇偷倒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2017426

 

 

 

乐平镇偷倒垃圾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防范打击偷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市容卫生监督,共同保护乐平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 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举报行为

生活垃圾不按规定排放到收集点或者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不按规定审批处理,违规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Ⅰ类: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运输的违法行为;Ⅱ类: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造成污染道路1平方米以上的违法行为;Ⅲ类:在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填埋、焚烧或者处理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Ⅳ类:未取得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生活垃圾举报方式:可拨打城管举报电话12319城管通,亦可来访城管乐平分局举报。

建筑垃圾举报方式:可拨打镇住建局投诉电话或来访举报。

工业垃圾举报方式:可拨打镇环保局投诉电话或来访举报。

    举报人指向环保、城管、住建部门提供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线索和资料的公民和单位。

三、举报奖励要求

    (一)举报内容真实可靠,事实清楚,举报人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车辆车牌号以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视频、照片等有效证据资料。或者通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能查清违法事实。

  (二)提供举报线索的群众,应留下真实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便办理咨询、奖励事宜。

四、 举报受理

各责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五、 奖励标准

若有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凡举报事项经核实并立案查处的案件,按以下标准奖励:有效举报者,将按照处罚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为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从事城市管理、环境监察、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二)举报内容为镇环保、城管、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未事先掌握,新闻媒体未曝光的案件;或者虽然已经知道倾倒事实或已经被曝光,但没有掌握有效线索的案件。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以上举报人分别有效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若两人或以上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互补使用,则该两人或以上举报人均分本次奖励。

(六)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八)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七、不予奖励情形

以下投诉将被视为无效,不予以受理:

(一)投诉内容不完整,提供材料不真实,事实表述不清楚,违法主体难以确定,导致无法开展调查的;

(二)同一投诉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投诉内容的;

(三)经工作人员核实,发现投诉人留下的联系方式等资料不实的;

(四)投诉内容显著失实或故意诬陷,毁谤他人的。

(五)举报的违法偷到行为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奖励发放

(一)告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三)审批。镇环保局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执法部门意见,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四)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九、保密要求

环保、城管及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举报人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虚假举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意骗取举报奖励的,扰乱公务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信息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每季度定期交流汇总。

十二、经费保障

奖励经费列入镇环保局专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镇环保局根据奖励情况定期向镇财政局申请核拨。奖励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