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三芦府〔2019〕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交易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1日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交易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按照区委《关于实施村组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村委会(含原村委会,下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发包(出让、转让等)给本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不包括农村股权转让)。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镇社会工作局(农林渔业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镇交易中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
第七条 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的信息要与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上报镇交易中心,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15亩以上(含15亩)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允许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设在村委会办公场所或经镇交易中心核准的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在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属于村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由3-5名村民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村委会1名“两委”干部和该村民小组(经济社)3-5名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村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由不少于5名村民代表到场见证;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村委会1名“两委”干部和该村民小组(经济社)不少于5名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到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三条 产权属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以下管理流程进行民主表决。
(一)提出初步方案。由经济组织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初步交易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
(二)村党组织征求意见。由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会议、党支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支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对交易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村党组织班子会议审议。村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审议。
(四)村班子联席会议商议。由村党组织召集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班子对交易方案进行商议,通过后提交镇审核。
(五)镇审核。镇交易事项申报审核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镇农林渔业局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分级交易设定的标准明确交易层级[即:镇级交易或村(居)级交易],并将审核情况反馈村党组织。
(六)表决交易方案。镇审核通过后,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照交易层级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的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表决书)];
(二)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房产登记证、国土部门出具的红线图、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四置图等);
(三)交易合同(草案);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镇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要说明原因,由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交易中心应当在芦苞镇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出让方(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对在村、组自行组织交易项目的,必须在本村、组务公开栏公布,公示期为5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发包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诚意金。
交易诚意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30%。1万元以下(含1万元)诚意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1万元以上的诚意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若不能成功竞得,诚意金不计利息予以退回。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布;有2家(含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的方式或以先签到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诚意金不予退回。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芦苞镇政府信息网上公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报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民主议事程序表决意向交易资产的交易方案,再向镇交易中心提交《芦苞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并附上表决书,进行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合同到期受让方提出续约的,续约事项须经镇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经由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续约交易后将合同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单位村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或者镇委综治信访维稳办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镇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村“两委”干部成员遵守和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将纳入其年终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芦苞镇社会工作局(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表(意向立项申请表)
抄送:镇委委员、副镇长、镇纪委副书记。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表
(意向立项申请表)
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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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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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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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资产 交易信息 |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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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资源性资产 |
经营性资产 |
非经营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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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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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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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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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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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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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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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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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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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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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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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党支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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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苞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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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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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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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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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村(居)委会、镇(街道)交易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