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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11:11:00 来源:三水区乐平镇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镇机关各部门、园区各内设局: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反映,联系电话:87380300。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月8日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移交管理、资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等过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园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编制原则

本规定未包括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全部内容。未涉及到的部分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级部门对使用相应财政资金的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或由镇属公有企业暂行代垫工程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建、装修、市政以及农林水利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公益优先原则。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镇园规划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土地状况等条件深入论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按计划实施原则。各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经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严守建设程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全过程控制。

(五)全过程管理原则。工程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规范后续管理原则。工程竣工后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移交以及资产登记手续,使工程及时投入正常使用并纳入日常维护管理。

(七)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及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因违法、违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项目决策及管理流程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拟定和决策

(一)工程项目拟定:镇园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发展需要,以及上级部门的任务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提出本部门年度拟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和内容、投资估算、建设进度(竣工时间)要求以及竣工接收(管理)单位(附件1)。关于镇园经济及规划建设发展方面的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招商、财政、教育、环保、交通、城管、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园区发展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研究拟定。

(二)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及决策:投资估算总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农林、水利、“村村通”自来水、“村村通”水泥路、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纳入各部门的年初预算。项目提出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投资估算总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收集各部门意见,并会同财政、公资等有关部门拟定各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牵头单位(即项目提出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可研、选址和立项,并派员参与工程全过程指导、监管及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项目从立项后至竣工移交过程中所有事项。

    第六条  项目新增和变更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计划,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形势发展、应急管理等工作需要而新增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相应部门(即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

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变化、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金额等作出调整的工程项目,由牵头单位联合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征询各部门意见,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对年度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镇财政局应按照经年初审定的或实施过程中同意调整的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园区规划建设局应派员参与各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指导、监管及验收工作(纳入各部门预算内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八条  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牵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到区发展规划和

统计局(发改)办理立项手续;100-3000万元以下的到镇经促局办理立项手续;100万元以下属镇财政预算支付项目的到镇财政局办理乐平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核实表(附件2),其余项目则需办理银行资金证明。

第十条  办理立项手续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根据投资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四章  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预算及其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地质勘察、地形测绘

(一)根据年度计划,建设单位负责联系勘察、测绘单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勘察、测量中的相关问题。

(二)为更好地使设计图纸正确指导施工,减少施工过程的变更及增加投资,各建设单位需对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测绘资料能正确指导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

(一)各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的技术衔接。建设单位需联同其他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确保设计正确、科学、全面。

(二)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合理限额设计。初步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限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三)对项目计划和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召集相关部门对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方案效果等内容进行审查。

其中,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一般工程,其计划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需向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通报。

投资总额大于3000万元以上的;或列入市、区、镇重点项目;或涉及技术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其计划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四)经审定的规划和设计方案不可擅自进行变更。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的,需提交原通报(审议)会议进行审议。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如:建设内容或规模变更、总投资额变化超过立项金额10%等,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批。批准变更后应及时按要求办理相应立项变更手续。

(五)施工图设计需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开展,原则上不突破设计内容和概算限额。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设计成果需按要求提交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

(六)所有设计图纸及其电子文档应进行有序归档、编号,对修改图纸、作废图纸应建立明显的标识和台账。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及其审核

工程预算需严格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设计施工图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费用。

工程预算审核按《乐平镇政府、三水工业园区工程预结算审价制度》执行。工程预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需由镇财政局按要求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对该工程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即“双审”)。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应根据投资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招投标法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准备

(一)招标文件须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招标文件优先采取规范通用文本。文体编制时必须结合镇园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投资造价的不可预见性,对一些难以预计的费用,适当设置预留金。

(三)招标文件编制后,必须提交镇园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要点

一)镇、园区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严格执行。

(二)预算费用为100万以下的工程按照《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小额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8〕2号文)执行;100万元以上,按照区、镇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中介服务费用为5000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5000元以上的,按照区、镇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工程招标前让投标单位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提供全面的施工图纸和勘察资料。对不能预计的土方及措施型项目尽可能采用包干方式,减少施工过程的工程签证。

(五)审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时纠正招标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款。在工程量清单的审查中,要加强对暂定金额、计日工的审查;在合同专用条款的审查中,要强化对计量支付条款的审查;需增加审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避免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需结合环境治理工作,按照环保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加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到包括但不仅限于6个100%(即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这六个方面的防尘措施100%到位)的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招标和合同价内。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园职能部门或下属公司)对外签署合同。采取镇园下属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合同签订审批表由相应的工程牵头单位分级审批(经办人-部门副局长及常务-分管领导),合同文本由公司法人代表签订(按规定需园区主管领导负责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除外)。

第十九条  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原件一式8份,其中对方保留2份,镇园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工程接收单位、园区规划建设局、镇财政局、公资办各一份)共6份。各部门的合同文本原件应交专人统一保管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

(二)建设单位负责将合同相关信息录入镇合同管理系统和工程管理系统,且应指定各项目对应的现场专管员。

(三)现场项目专管员应保留合同文本复印件,且必须熟悉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招标文件条款以及工程施工图纸等,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的规定落实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等的监管。

(四)现场项目专管员必须全面掌握监理合同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单位的工作任务、监理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监理单位的奖惩措施,并严格按此操作。

(五)现场项目专管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监理单位的旁站、巡视、检测、隐蔽验收等工作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的要求;要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各种内业资料是否满足合同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以及是否及时、完整、正确;要及时在工程管理系统中更新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镇园工程变更参照《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三府办2012〕78号文)和《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工程预结算审价制度的通知》(乐府办2015〕3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必须变更且符合相关变更条件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

(一)工程规模10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不超过合同价10%的;工程规模100万以上,累计变更不超过合同价10%,单项变更不超过30万,累计变更不超过100万的,需填写附件3,由项目牵头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有关资料报镇财政局和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备案。

(二)存在如下情况的,建设单位须及时通知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镇财政局、工程牵头部门和接收部门到现场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1.工程规模100万元以上,实际总投资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10%或单个变更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累计变更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2.工程规模10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变更工程不超过法定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项目,且原中标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的,镇园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直接发包或签证给原单位施工。

第八章  材料、设备询价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文件及预算书未约定需询价确定的材料及设备适用本条。

(一)需询价的材料设备清单中应注明品种、规格、性能、用途、质量、数量、拟推荐的生产厂家、供应方式和时间等。

(二)监理单位组织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计划采购清单进行审查,并征得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及接收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询价方式

市场询价应遵循公开、竞争和择优原则,询价方式采取邀请供应商报价、实地考察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询价流程

(一)根据审批同意的需询价的材料设备清单,咨询单位组织施工方、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各邀请一个供应商分别进行报价。

(二)监理工程师根据各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在2天内根据合同要求、设计及规范要求审查技术参数,全面考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并就产品质量提出评选意见报建设单位同意。

(三)咨询单位对询价材料、设备进行审查并组织询价小组成员(询价小组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建设单位、牵头单位、接收单位及镇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对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编写询价报告后报建设单位确定

(四)询价总金额大于50万元的,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初验

工程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镇园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牵头单位、接收单位、园区规划建设局)代表参加。

初验条件如下:

(一)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及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二)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合格以上,施工过程资料齐全;

(三)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形成检测意见;

(四)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具备齐全、完备的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

(六)无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七)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已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

(八)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满足归档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认为上述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抓紧完成上述工作,直至合同段验收条件成熟后,由承包人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现场项目专管员组织,工程牵头单位、接收单位、园区规划建设局、镇财政局、公资办,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广东省规定的格式办理验收证书;

(七)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署《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并在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报审。

工程结算按《乐平镇政府、三水工业园区工程预结算审价制度》执行。

(一)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下工程,未发生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根据招标工程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资料,提交工程结算,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二)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下工程,发生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镇相关规定选取中介单位审核结算。

(三)政府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审核资料给镇财政局委托中介单位审核结算。

(四)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审核,由镇财政局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介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一)镇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确认资料已录入镇合同管理系统和工程管理系统,且已达到合同明确的付款条件的方可申请工程款支付。

(二)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审批手续。

(三)工程款的支付按镇园财经部门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后,财政拨款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应将结余资金及时交回镇财政局。

第十一章  工程移交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后,若工程建设单位与后续使用或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称接管单位)不相同的,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60天内与相应的接管单位完成移交接管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移交的,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办理接管手续,并将工程纳入后续日常管理中,不得提出超出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以外的接管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管工作。

各类工程项目的接管单位如下:

(一) 新建工程项目的接管单位:

1.土地平整项目(包括填土、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和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管道以及河涌迁改等):属村自用土地的,由相应村民小组(村委)接管;属镇租村土地的,由镇公资办接管;属拟出让用地的,由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接管;属已出让用地的由土地权属人接管。

2.交通、市政设施

1)污水处理厂、桥梁、电力、供水、通讯、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接管,并负责与工程相应的经营单位办理后续运营维护管理手续。

2)道路、地下通道、天桥、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公园、广场、照明、绿化、环卫、排水管网(雨水和污水)、宣传栏(包括LED等电子宣传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由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平分局接管。

3)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其配套项目由镇委宣传文体办或其下属单位接管。

    4)医院、卫生所(中心、服务站)等医疗卫生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由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或其下属单位接管。

    5)大气、水、土壤的监测或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及其配套项目(除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外)由镇环境保护局接管,并协助管理镇园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

    6)水利设施(包括:河涌、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由镇水利所接管。

7)农林设施(包括村村通水泥路和自来水、新农村建设、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林业改造等)由镇农林渔业局接管,并负责与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后续运营维护管理手续。

(二)装修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接管单位为原使用或管理单位,若无原使用或管理单位的,按新建工程项目确定相应的接管单位。

(三)其他:由镇公资办接管。

第三十三条  移交程序及资料

工程移交分为实体移交和资料移交,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建设单位应填写好实体移交清单,发函联络接收单位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接收单位收到移交函后10天内完成现场实体接收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资料整理,并与接收单位办理工程资料移交。

移交文书上须由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受委托人签字。

(一)工程实体移交

1.工程完工具备初验条件后一周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验收移交计划正式函告接收单位并通知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2.接收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对工程提出意见,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查实后,应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毕。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人员及机械设备等的撤离计划,并做好工程实体移交准备工作。

4.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接收单位、镇财政局和公资办进行全部工程实体的移交,包括工程主体及其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5.建设单位应填写项目实体移交清单,项目各主要内容、设备等都要详细列明数额及其状况,接收单位按照清单逐一清点接收。

6.建设和接收单位填写实体移交书并签字、盖章。移交书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一份、镇财政局、公资办各备案一份。

7.接收单位依据移交书日期及时做好工程质保期过后日常维护费用的预算。

8.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接收单位正式接管工程项目。完成工程实体移交后至工程质保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工程接收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整改,若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影响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整改,发生费用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并通知园区规划建设局将具体情况向区住建部门通报,申请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诚信扣分。

(二)工程资料移交

1.工程资料包括完整的竣工图、设备装配图及操作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是项目运行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由建设单位填写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接收单位。

2.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资料移交,若因自身原因延误资料移交,影响了工程实体管理或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移交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流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项目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程建设单位、牵头单位、接管单位、镇财政局、公资办进行协调解决,协调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单位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半年内办理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或无法移交的,需提交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工程必须纳入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工程款项的申请须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资产登记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资产登记由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从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工程信息,并按照资产的属性进行分类,按资产的结算价登记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账务登记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或镇属公有企业负责.从镇财政业务平台系统付款合同管理模块中按资产的结算金额登记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中。

第十三章 工程维护

第四十三条 工程缺陷修复

自完成验收日期之日起,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需修复的,由接收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复完成。

(一)缺陷检查

缺陷责任期满前15天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牵头单位、接收单位、园区规划住建局和公资办对工程进行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并重点核查接收单位在养护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二)缺陷修复

若经调查认为工程缺陷是因原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所造成的,则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缺陷整治通知单,要求原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足够的人力、机械进行工程修复,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应书面通知原施工单位,如不执行通知要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如原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程修复,则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发生的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中扣回。

若调查结果不属于原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另行安排施工单位(或原施工单位)施工,并支付相应的工程费用。

(三)退还工程质保金                                    

保修期后,建设方应按规定退还承包人的质保金,保修合同终止。

(四)质保期后的维护管理

工程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纳入日常维护管理,所需的维护管理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章 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资料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及声像资料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90天内收集好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原件,复印三份,分别交由接收单位、牵头单位和本建设单位留存。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竣工工程的档案资料原件整理装订入盒,移交镇档案馆留档备查,并将相应的电子资料全部录入工程管理系统内保存。

 第四十  资料流转及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七条  所有资料入库及借阅(复印)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经促、园区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性投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七)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报审即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咨询等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人(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追究其责任,并按《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介服务超市服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行政发20184号文)的相关条款执行并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勘单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地质勘查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代建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的;

(八)建设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五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  政府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十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移交而未按时移交、接管单位必须接管而未及时接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纪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移交镇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问责程序或纪律处分。因工程项目移交不及时或拖延接收,期间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  本规定所指的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如30万以上指大于等于30万,30万以下指小于30万)。

第五十  规定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规划)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表

          2.乐平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核实表

          3.现场签证表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