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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14:49:05 来源:本网-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字号:

  政策解读地址:关于修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镇机关各部门,各村(居)委会: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农林渔业局反映,联系电话:87388415。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佛山市三水区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农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镇村(居)委员会、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小组、生产队(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我镇引入中介组织管理村级财务的会计管理办法;实行行政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的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过错承担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各个环节的主体出现过错时,都必须依法、依规、依责,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以及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民主监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有村(组)监事委员会的参与,并接受村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按“两公开一监督”的要求,定期在村(组)公布栏上予以公开。

  第二章 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镇农林渔业局是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员、报账员、中介组织会计员应参加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的培训,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中介组织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依法、依规、依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预决算和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报账员及中介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自觉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九条  中介组织的会计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员、报账员、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农业及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镇农林渔业局常务副局长负主责。镇农林渔业局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做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责任: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区级及以上单位制定的农村财务管理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职权。

  (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农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财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执行农村财务网上平台的预警系统,及时处理系统预警。

  (四)监督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三资”管理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三农发〔2017〕48号)的要求,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监督和年度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引入的中介组织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应做到:

  (一)依法、依规、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施有效管理,协助镇农林渔业局做好对上级农村财务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根据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设账,使用区农业农村局或上级部门指定的会计核算软件,按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三)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稽核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依法开展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做到帐帐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数据真实、完整、及时。

  (四)做好账目科目设置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村委会出纳员和报账员按章做好工作。

  (五)及时将农村财务管理的有关资料报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及时把有关报表送至各村委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会计员,要接受镇经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落实本单位制定的财务制度。

  (二)按时完成所管辖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财务制度审核收支票据合法性,因审核不严导致无效票据入账,按服务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中介组织要负连带责任;协助所管辖单位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年终核算。

  (三)做好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及时向所管辖单位领导汇报收支执行情况,并依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四)按照规定做好票据及分管章、证的保管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会计资料,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五)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督促村级做好投承包款的催收工作,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入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要接受镇农林渔业局经管员的指导的监督,服从中介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单位的每项支出业务,必须确认其支付凭证的有效性,具备完善的审批手续后方能支付,切实把好支出审批关。

  (二)负责单位的银行存款及现金的收支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三)按时与本单位会计员做好有关账目核对工作。

  (四)严格执行《佛山市三水区农存“e财通”转账户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所有收入通过银行或村委会POS机办理缴款手续,并凭原始凭证和收款收据入账。

  (五)确保账实相符,出纳员银行存款余额与未入账票据余额之和必须与银行存款余额一致,并按时月结。

  (六)每个单位每次提取现金额度不能超过30000元,如特殊情况确需超额提现的需附情况说明,并由村委会主任签名确认。

  (七)做好有价证券、票据及分管印章、证的保管工作;做好票据领用、核销、保管和上交工作。

  (八)在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要认真管理、核实,及时掌握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情况。

  (九)保证提供给中介组织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对提供的资料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要接受镇农林渔业局经管员的指导和监督,服从中介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上级业务部门的政策及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各项财经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支出业务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办理各项经费的支付报销手续。

  (三)负责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如有固定资产管理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暂收、暂付等有关辅助账,确保账实相符;做好票据领用、核销、保管和上交工作;年终必须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往来账款,发现呆账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四)协助单位领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

  (五)做好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料归档要全程跟踪,确保合同的履行。集体资产发包情况与租金收入明细情况,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三资”管理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三农发〔2017〕48号)要求,按季度进行公开。

  (六)按时与出纳员进行现金、存款的核对工作,依时上报上级单位所需的各项报表。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登记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账户(原则上只设一个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切账户必须实行银行存款支票收支结算制度,不实行支票结算的单位,中介组织的会计员有权不给予入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支票最少应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报账员、出纳员等印鉴,其中村(居)委会的印鉴卡最少要留有村(居)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居)委会主任、报账员、出纳员四个印鉴,村民小组的印鉴卡最少要留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出纳员四个印鉴。各单位支付款项达到3万元以上的,需报中介组织审批,由中介机构出具同意支付证明。

  印章管理员在加盖自己保管的印章时必须对单据进行认真审核,若单据填写的项目填写不全或不对时必须拒绝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收支范围。日常零星小额报销费用(1000元以下)可通过现金支付,具体支付范围参考如下:

  (1)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集体文娱活动等的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其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经济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现金支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或开户银行中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设置小金库;不准向业务以外人员及超出规定向业务人员借用现金。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具体程序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现金、支票或银行存款回执时,由报账员向缴款人开出三水区农村统一收据,出纳员将收到的现金或支票及时存入银行,以便监管。

  (二)出纳员将当天现金收入存入银行,然后分别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第十九条  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生产性支出包括: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除虫、灭鼠、生产电费、排灌沟和泵站建设维修、生产工人工资等。

  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会议费、办公费、电话费、报刊费、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治安费、敬老、医疗、环境卫生、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手续,开支单据均要有正式发票或真实合规的“三水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出凭证”和原始凭证。具体程序如下是:

  (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付款、提取现金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三)支付复核。报账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盖章确认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所有费用的开支要严把审批关,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要严格审核,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并同时注明开支的业务内容和审批意见,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二)村(居)委会3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居)委主任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居)委主任、副主任联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和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居)“两委”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村(居)委主任加具意见。

  (三)原村(居)委会(撤并前)的财务开支,须按本条第二款的权限审批。

  (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小组)的财务开支除由股份社社长(村民小组长)审批外,3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须再经村(居)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须再经村(居)委主任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和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须先全体股东(村民)集体审议决定,并经村(居)委主任加具意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项支出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开支要经镇主管部门审批,镇主管部门授权中介组织进行审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清明”节、“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可进行适当餐费开支外,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经济社)原则上不得发生接待费(餐费)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借支集体资金要严格控制,因工出差或特殊情况确需借支的,必须填写借支单,说明事由,股份社(村民小组)干部借支现金1000元以下的要经过股份社社长(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要经镇主管农业的领导审批;村委会干部借支1000元以下的要经过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借支,1000元以上的要经镇主管农业的领导审批,手续不齐备而私自借出现金的由出纳员自己负责,并追究个人的责任。借款人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借款,未及时办理的不予办理新的借款。每人累计截止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借支未归还的,不得连续借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款(包括以农村集体名义集约流转的“口粮田”流转收益)和其他应付款等列表造册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设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制度和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列入其他支出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每名出纳员的日常备用金不超过2000元,各单位的库存现金每日不超过3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1000元以上的支出和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账的方式结算,不得在备用金中支付。出纳员要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及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类票据,农村集体组织可使用在税务部门领取的销售类发票和含税收据;股份社的发包收入、其他收入等,使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三水区农村集体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支出类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必须凭有效发票报销,下列情形的开支,允许使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三水区农村集体组织支出统一凭证”:

  (1)节日慰问金(老党员、老干部、贫困户、军烈属等);

  (2)探病、抚恤金;

  (3)农村公共事务的劳务支出(如环境卫生清洁费、杀虫灭鼠、路灯和街巷灯维护费、割杂草费等村内其他杂工费,3000元以下的小额工程费用等),要列具工资签收表;

  (4)加班、误工补助费(如村民会议等),须列具签收表;

  (5)农村开展群众性文娱活动的奖金;

  (6)自行采购鲜活农产品聚餐确无法取得有效发票的部分;

  (7)自行购买用于农村集体事务的零散物品(如刀具、碗筷等)确无法取得有效发票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支票兑现需要通过农村财务财监平台系统进行套打,手写支票一律视为无效。如遇停电、维修等特殊情况直接影响不能支票套打,确需要手写支票的,需附情况说明,由书记(主任)签名,允许支票进行手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必须设立转账登记,实行台账管理,中介组织必须按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及资产类别、型号、规格设明细账,并由报账员(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和赠与,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中介组织审核后方可做调账处理。固定资产按有关办法进行折旧处理,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核实固定资产存量。

  第三十一条  基建类固定资产,按工程的进度和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财务收支明细报表要及时上栏公布,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事实情况,重点监督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对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管理职能,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责,财务收支凭证必须要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批的凭证,中介组织会计员有权不给予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并对本村、组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由中介组织出具收益分配表,依照规定提取公积金、福利费等;同时要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等,确保收益分配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分配要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年终分配办法执行《三水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收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及物业收益管理与使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乐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审批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科目设置统一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份(季度)财务报表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三十八条  负责农村财务的中介组织会计员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时间统一规定为,在次月的头20日内报出,并及时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单位接到报表后要即时上公布栏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或协议,是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村委会报账员要将本单位的合同协议,按规定在农村财务管理系统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录入,中介组织会计员要定期跟踪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不良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确保合同(协议)的顺利履行。

  第四十条  中介组织要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对各单位的合同(协议)、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一条年度结束后,会计机构要在3月份前将上年管理的账务账簿进行打印,合同结束当年的账簿会计机构在次年2月1日前打印完毕,方便查阅和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集中采购的按照《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当期上级或同级政府公布的供应商名录中,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2020〕15号)规定程序选取;小额工程按照《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小额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18〕45号)执行;公开招投标数额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府办〔2020〕2号)执行。上述文件如遇政策调整,以当期公布的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未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5万元以下的工程,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自行组织招标。

  (2)投资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经村(居)民或股东代表审议决定,由村(居)委会协助组织招标。

  (3)投资(含建安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如遇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招投标限额以及交易级别的,以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公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标底应以预算为参考依据。农村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必须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中介超市选定中介机构,进行规划预算编制等;其他不涉及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单位组织具有预算员资格的人员编制,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参与工程预算编制的人员或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未实施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费的支付,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和工程决算,办理工程费支付申请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费的支付手续。初次付款时还应与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的记录、招标、投标、中标等文件进行核对。

  第四十八条  工程决算入账依据应当包括工程合同、竣工清理单、竣工验收单、经中介机构审核的竣工决算书、施工单位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和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组织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费金额或支付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中介组织应对整个工程投资项目的有关业务进行审核。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会计机构及其聘请的从业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借口举办各种活动借机敛财;不准接受任何对公正执行制度有影响的相互宴请和休闲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旅游邀请;不准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审计制度。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要求,切实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由镇农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内部抽检审计,换届选举前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结束后,对相关问题进行通报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农村财务和货币资金常态化检查制度。镇农业部门每年5月和9月,分别对农村财务工作和货币资金开展大检查,检查方式以中介组织,村(居)委报账员、出纳员开展交叉检查为主,同时对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农村集体组织,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汇总上报区农林渔业局。

  第五十四条  建立评议制度。每季度组织村(居)委对中介组织的会计核算等工作服务情况情况考核评议,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平镇辖下的村(居)委会、股份社和村民小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如与镇政府的其他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引入中介机构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乐府〔2011〕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镇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