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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0 11:15:00 来源:三水区人民政府 【字号:

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区政府今年823日印发了《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181122印发了《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40号),按照佛府办〔201840号文件要求,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府办文件制定实施细则。为此,结合我区的实际,在《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府办〔201523号)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了《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本次实施细则主要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审核流程、职能部门名称及分工、年审时间、租金标准、退出管理等内容进行完善。通过对我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加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工作流程,精简了工作环节,提高了部门联合审核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的公平、公正。

二、制定依据

《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政策特点

《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基本保留了总则、规划和建设、政策支持、申请与审核、配租及配租后管理、退出管理、档案管理、监督和问责、附则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完善了住房保障对象

一是,根据佛府办〔201840号文件,将原来保障对象由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放宽至在本区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即符合条件的本地农村户籍家庭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为扩大保障人群,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新市民范围。

(二)删除了实施细则中关于“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的相关内容。本实施细则所述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市民等群体,政府引进的人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三府办〔201916号)等相关政策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

(三)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

一是,对本区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三水区稳定就业的非本区户籍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类型由原来二轮摩托车或三轮机动车放宽至可拥有属于营运性质且核定载质量1.5吨货车和七座以下客车(以行驶证为准)。理由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区已逐步放开对车辆的限制条件,为便于部分保障对象利用载货载客车辆进行谋生,经参照佛山其它地区做法,本次实施细则修改适当放宽对车辆的限制;

二是,适当放宽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原要求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现修改为:非本区户籍的家庭,在本区常年生活或者工作,持有本区居住证,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近三年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删除了要求共同申请人满足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规定;

三是,参照市内其他区做法,适当放宽本区户籍且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的申请条件。原规定,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且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子女)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15 平方米)”,现修订为“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同户籍或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

(四)精简了审核流程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促进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尽快解决,本次修订精简了审核流程,调整了各级部门在办理审核的工作内容,将原申请审核实行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后进行公示的三审两公示流程修改为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的两审全过程公示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对审核时限进行了调整

鉴于本次修订调整了审核流程,故对申请审核各部门的工作时限作了必要的调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一是,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的受理审核时限由原来15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公示时间由原来10天延长至20天。二是,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终审意见,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公示期由原来10天缩短至5天。

(六)扩大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

在原有住房保障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扩大我区住房保障的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本次修订对一些住房条件较为困难,工作条件较为恶劣,且群体数量比较多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以及本市户籍特殊弱势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纳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

(七)修改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年限和租金档次。一是,原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租金标准调整一次,现修改为每年调整一次;二是,原实施细则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三个租金档次,现修改为六个租金档次,按住户上年度实际收入计租,更能体现公平合理性;三是,在原来的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租户,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

    (八)对退出管理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原实施细则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开始,现修改为在次年的1月份对入住超过半年以上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审;二是,原实施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必须退出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现修改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必须退出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对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租户,原规定:未取得过渡期批准或6个月过渡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其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2倍收取。现修改为:其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其他内容不变。

 

 

  

 

政策文件: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