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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明确我市联合测绘成果中房屋层数、地下车库套内确权、自持房屋确权登记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对满足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应按套内面积实施测绘、确权及销售,即对整体或分期开发的地下车库实测套内面积进行确权时(首次登记)不含分摊面积,与我市现行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的计价单位不一致。因此,为做好与我市现行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衔接工作,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3〕2号),规定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按数量计收,并结合我市现行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级别,明确对应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全市最高限价;各区可在全市最高限价内根据实际制定本区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因我区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低于市现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现结合我区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在转发佛发改价费〔2023〕2号文时,明确我区对应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最高限价。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第11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十五条“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3〕2号)“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按数量计收”、“各区可在全市最高限价内根据实际制定本区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明确我区现行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费调整为按数量计收。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规定,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结合我市地下车库实测套内面积确权时不含分摊面积的变化和佛发改价费〔2023〕2号文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按数量计收的规定,明确从2023年6月26日起(三发改价〔2023〕9号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印发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我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按数量计收,佛发改价费〔2023〕2号文件实施之日(2023年3月28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2023年6月26日)的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合理确定车位(车库)按数量计收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按不同级别分档最高限价。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3号)“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执行”,结合我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5个级别(一级2.28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二级1.98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三级1.68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四级1.38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五级1.08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明确对应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最高限价,具体如下表所示:
(三)明确政策实施后与现行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的衔接问题。文件明确自2023年6月26日起实施,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的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同时,考虑到前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2023年3月28日之前(不含当日)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从其约定。另“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发改价费〔2023〕2号文件实施之日(2023年3月28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的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是指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日期是在2023年3月28日(含当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而不是以业主购买车位(车库)的时间来界定。“本部门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中的“现行政策”是指《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转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三发改价〔2019〕11号)和《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转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三发改价〔202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