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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局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0 10:02:45 来源:本网 【字号:

  原文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培育步伐,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1〕16号)进行了修订。为使广大企业能更准确了解制定政策的背景、法律依据、有关条款解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2年5月,区招商局挂牌成立,经科局相应招商职能调整至我局。结合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我局开展了《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原政策上调整了扶持对象的要求、增加了扶持金的退还机制、修改了部分扶持条款的表述并明确了扶持年限、调整完善了工作机制及兑现程序。并于2023年4月正式出台了《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3〕4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扶持办法》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扶持措施,明确扶持方式及扶持金额等;第三章为工作机制,明确扶持申报及审核组织机制;第四章为申报程序,明确扶持金申报、评审及拨付程序;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时间等事项。对比原办法,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扶持对象要求。

  对原办法内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外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统计关系须在三水区体现,并对其行使对外销售职能。”调整为“企业近3年内在经营、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调整认定门槛

  1.对原办法附件第一条增加了需达到相应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等指标相应行业标准的80%的要求。

  2.删除了原办法附件第二条“符合三水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的企业。”的认定条件。

  3.删除了原办法附件第三条“获得母公司唯一授权(授权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5年),承担母公司在大湾区的采购、生产、分拨、市场营销、售后服务、行政管理等中的三项及以上职能;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认定条件。

  4.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门槛提高至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

  5.删除了原办法附件第四条第(三)点“符合三水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行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认定条件。

  (三)调整纳税额的范围

  明确本办法所称年纳税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税额,不含出口退税。

  (四)调整部分扶持内容

  1.原办法第八条增加了扶持对象“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原办法第九条第(一)点调整为“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三水区内缴纳社保的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员工,自企业认定总部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超出30万元收入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扶持。”降低了年收入门槛,明确了扶持年限。

  (五)调整了工作机制

  明确由三水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六)增加扶持资金退还机制

  明确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承诺自资金成功申请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三水区、不改变在三水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违反本政策相关规定,不违反与相关政府部门签署的投资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七)《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