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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局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6 10:27:59 来源:本网 【字号:

  原文地址:关于征求《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培育步伐,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1〕16号)进行了修订。为使广大企业能更准确了解制定政策的背景、法律依据、有关条款解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2年5月,区招商局挂牌成立,经科局相应招商职能调整至我局。结合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我局开展了《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原政策上调整了扶持对象的要求、增加了扶持金的退还机制、修改了部分扶持条款的表述并明确了扶持年限、调整完善了工作机制及兑现程序。并于2023年4月正式出台了《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3〕4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扶持办法》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扶持措施,明确扶持方式及扶持金额等;第三章为工作机制,明确扶持申报及审核组织机制;第四章为申报程序,明确扶持金申报、评审及拨付程序;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时间等事项。对比原办法,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扶持对象要求。

  对原办法内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外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统计关系须在三水区体现,并对其行使对外销售职能。”调整为“截至申报专项资金之日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调整部分扶持内容

  1.原办法第五条增加了“享受落户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得抽离或变相抽离注册资本,否则全额退还落户扶持奖励。”的表述。

  2.原办法第九条第(一)点增加了“自企业认定总部当年起连续3年”的表述,明确了扶持年限。

  3.原办法第十条改为“其他保障支持”,并增加第(三)点“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优先纳入我区“三个一批”企业培育范围,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三)调整了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了区应急局、区国资局、区市监局等部门。

  (四)增加扶持资金退还机制

  明确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十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三水区,若在期限内迁离的企业须退回在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

  (五)《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