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通告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2015〕8号)要求,现就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名额
全市共创建并通过考评验收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共6条。
(三)项目金额
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共30万元。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和《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工作,通过省、市局组织考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达到《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或《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标准》的,予以每条发放5万元扶持资金。
《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附件1);《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附件2)。
(四)资金拨付方式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经省批复确定并通过验收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具体名单以及由市审核确定通过验收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具体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扶持资金。佛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竞争主体资格
(一)资格条件
1、以村居委或物管公司为主体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村居委或物管公司作为主体参与竞争财政专项资金;
2、以镇(街)食药监部门为主体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示范单位(街),镇街食药监部门作为主体参与竞争财政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或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
2、竞争主体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11月30日;
(四)申请单位申明书
对考评验收通过后,保持示范标准的措施和长效机制。
三、项目评审
(一)评审程序
由村居委或物管公司、镇(街)食药监部门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或《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标准》进行创建,经过建设,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我评分,自评合格后对应填写《申报表》(附件1或附件3)与自评表(按《标准表》附件1或附件4的内容)、创建工作过程总结材料;
1、申报省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创建单位向市食药监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市食药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市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联系电话:82789978
2、申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创建单位向区食药监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区食药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报市食药监部门,市食药监部门委托第三方(或行业协会)按照《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标准》进行现场审查。
各区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联系电话:
禅城区局 82340938
南海区局 86223358
顺德区局 22803058
高明区局 88210020
三水区局 87721199
(二)考评结果公示
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和市食药监部门委托第三方(或行业协会)组织考评验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经审查完毕后则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标准、通过考评并在公示时无异议的单位,即核定命名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或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并发文通报(省食品安全示范街由省食药监部门发文通报)。
(三)分配结果确认
相关考评程序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订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确认,并附项目竞争性分配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先生,联系电话:0757-82789979。
(二)监督机构和电话
本项目接受佛山市纪委派驻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757-82789969。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6〕370号)
2.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
3.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
4.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