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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申报表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业) |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本人 | ||||||||||||
配偶 | ||||||||||||
子女姓名 | 性别 | 孩次 | 出生年月日 | 血缘关系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事实 | 处理情况 | 节育措施 | 备注 |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党纪处分 | 政纪处分 | 种类 | 落实时间 | ||||||||
填表人: | 年 月 日 | |||||||||||
注: | ||||||||||||
1、凡2000年1月1日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以及2000年1月1日以来有违法生育(含收养、送养,下同)的我区居民均要填写本表。 | ||||||||||||
2、“政治面貌”: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群众。 | ||||||||||||
3、“职务(职业)”:有单位有职务的填写现任主要职务,无职务的填写职业如科员、干部、工人或技术职称;无单位的填写群众。 | ||||||||||||
4、“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本市的填写区、街道(镇)、居(村)委会,市外的加填市,省外的加填省(市、区)名。 | ||||||||||||
5、“出生年月日”:填写该子女的出生年月日,以公历时间为准。 | ||||||||||||
6、“血缘关系”:填写该子女系配偶亲生、前配偶生育、非婚生育(包括婚外生育)或收养、送养等等。 | ||||||||||||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事实”:包括超生、抢生(指不够间隔生育二孩)、非婚生育、违法收养以及采取假证明、假鉴定手段后超生等情况。 | ||||||||||||
8、“处理情况”:据情况填写。若未处理则在相应栏填未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