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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1 00:00:00 来源:三水区卫生局 【字号: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四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应征收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一点五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六倍社会抚养费。

  四、重婚生育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政策外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以上征收标准从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0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单位 基数 超生一孩 超生二孩 超生三孩 不够间隔生育 非婚生育第一个   子   女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      (每生育一个子女) 重婚生育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计算办法 B B×4 4×2 B×4×2 4×2×2 B×4×3 4×3×2 1.5 1.5×2 B×2 2×2 6 6×2 8 8×2
城镇居民 20076 80304 160608 160608 321216 240912 481824 30114 60228 40152 80304 120456 240912 160608 321216
农村居民 西南 8115 32460 64920 64920 129840 97380 194760 12173 24345 16230 32460 48690 97380 64920 129840
乐平 7705 30820 61640 61640 123280 92460 184920 11558 23115 15410 30820 46230 92460 61640 123280
芦苞 7857 31428 62856 62856 125712 94284 188568 11786 23571 15714 31428 47142 94284 62856 125712
白坭 8098 32392 64784 64784 129568 97176 194352 12147 24294 16196 32392 48588 97176 64784 129568
大塘 6500 26000 52000 52000 104000 78000 156000 9750 19500 13000 26000 39000 78000 52000 104000
迳口 6553 26212 52424 52424 104848 78636 157272 9830 19659 13106 26212 39318 78636 52424 104848
注:本表的征收标准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对其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还应当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佛山市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0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