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四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应征收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一点五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六倍社会抚养费。
四、重婚生育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政策外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以上征收标准从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0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单位
基数
超生一孩
超生二孩
超生三孩
不够间隔生育
非婚生育第一个 子 女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 (每生育一个子女)
重婚生育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单方
双方
计算办法
B
B×4
B×4×2
B×4×2
B×4×2×2
B×4×3
B×4×3×2
B×1.5
B×1.5×2
B×2
B×2×2
B×6
B×6×2
B×8
B×8×2
城镇居民
20076
80304
160608
160608
321216
240912
481824
30114
60228
40152
80304
120456
240912
160608
321216
农村居民
西南
8115
32460
64920
64920
129840
97380
194760
12173
24345
16230
32460
48690
97380
64920
129840
乐平
7705
30820
61640
61640
123280
92460
184920
11558
23115
15410
30820
46230
92460
61640
123280
芦苞
7857
31428
62856
62856
125712
94284
188568
11786
23571
15714
31428
47142
94284
62856
125712
白坭
8098
32392
64784
64784
129568
97176
194352
12147
24294
16196
32392
48588
97176
64784
129568
大塘
6500
26000
52000
52000
104000
78000
156000
9750
19500
13000
26000
39000
78000
52000
104000
迳口
6553
26212
52424
52424
104848
78636
157272
9830
19659
13106
26212
39318
78636
52424
104848
注:本表的征收标准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对其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还应当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佛山市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0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