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以及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4]17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卫计局、区财政局联合草拟了《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发至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区曼萍,联系电话:87761267,传真电话:87744899)。
公示时间为5天。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23日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以及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佛卫[2014]17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结合操作上的可能性发文以前死亡的,不再执行。
奖励资金来源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40%。原个人申请、审核、确认、告知、统计、发放管理等均按照原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印发佛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0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