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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0 15:11:00 来源: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字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33846.7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3846.7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7年实际收入高于24669.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7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669.3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2018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前违计生育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亦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1:201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80601).pdf

附件2:2017年居民收入情况表.pdf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