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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1 00:00:00 来源:三水区卫生局 【字号: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四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应征收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一点五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六倍社会抚养费。

  四、重婚生育子女的,城镇居民以三水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农村居民以各镇(街道)、迳口华侨经济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政策外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以上征收标准从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三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佛山市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0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