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13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
6类玩具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经销单位:
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及省、市质监局工作部署,我局近期将对各经销单位销售的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商品及茶叶、干果产品定量包装等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及茶叶、干果产品定量包装进行检查。我局于2007年2月份已对你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并当场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现要求你单位于2007年7月20日前做好自查、整改工作,我局将于2007年7月下旬进行再次跟踪检查,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依法处罚20万元。
二、对3C认证的商品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6类玩具产品有无3C认证,现要求你单位于2007年9月1日前做好自查、整改工作,9月上旬,我局将依法对6类玩具产品进行无证查处,对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6类玩具产品的单位,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望各经销单位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附件:1.《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范围》
2.《6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产品目录》
三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实施无证查处的13类食品范围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无证查处的范围 |
不包括的范围 |
1 |
糖果制品 |
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不包括全部使用代可可脂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
2 |
茶叶 |
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包括边销茶。 |
不包括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 |
3 |
葡萄酒及果酒 |
包括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
不包括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 |
4 |
啤酒 |
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主要有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
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
5 |
黄酒 |
包括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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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酱腌菜 |
包括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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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蜜饯 |
包括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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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炒货 |
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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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蛋制品 |
包括: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鲜鸭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经由纯碱、生石灰、盐或含盐的纯净黄泥、红泥、草木灰等腌制或用食盐、酒糟及其他配料糟腌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者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喷粉干燥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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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可制品 |
包括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主要有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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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焙炒咖啡 |
包括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主要有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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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产加工品 |
包括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鱼糜制品是指以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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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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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6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产品目录
产品大类 |
产品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童 |
儿童 |
a. 适用于四岁至八岁的儿童骑行; b.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 而小于635mm; c. 仅借儿童的人力,主要以脚蹬通过驱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
儿童 |
a. 各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如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 b. 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仅以其人力靠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例如:单人三轮车、双人三轮车、推骑两用三轮车等。 不包括玩具三轮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目的三轮车(如游乐三轮车)。 | |
儿童 |
预定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人工推行的可调节或不可调节的轮式车辆。 例如:卧式推车、坐式推车、坐卧两用推车、多用途推车等。 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 | |
婴儿 |
a. 有能在脚轮上运转的框架; b. 婴儿在车内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例如:X 型框架、圆形框架、折叠式框架和可调节弹性框架等结构形式的婴儿学步车。 不包括医疗用学步车以及气垫支撑婴儿的学步车。 | |
玩具 |
a. 鞍座的最大高度小于或等于435mm; b. 仅以儿童的人力,主要是借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 例如:带有平衡轮、不带有平衡轮的各种款式、轮径的玩具自行车。 | |
电动 |
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源驱动的车辆。 例如:各种款式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童车等。 | |
其它 |
除上述车辆外、由儿童自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他车辆。 例如:扭扭车等 | |
电 玩 具 |
电动 |
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例如:无线遥控玩具,线控玩具、声控玩具、红外遥控玩具、开关控制玩具等。 |
视频 |
带有视频屏幕、由儿童操作玩耍的玩具。 例如:电子游戏玩具、视频学习机玩具等。 | |
电 玩 具 |
声光 |
由电能发声、发光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例如:电子琴、语音枪、八音盒等。 |
塑 |
静态 |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例如:拼插玩具、手持玩具、玩偶(公仔、车仔)、拖拉玩具、积木玩具等。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
机动 |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例如:装有发条机芯的塑胶玩具、装有惯性机芯的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水上玩具等。 | |
金 |
静态 |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例如:金属小车等各类金属玩具。 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口动玩具等。 |
机动 |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金属玩具。 例如:装有发条机芯的金属玩具、装有惯性机芯的金属玩具 不包括口动玩具等。 | |
弹 |
弹射 |
a.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 b. 或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 例如:玩具弹射枪、玩具弓箭、玩具飞镖等。 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 的弓箭装置。 |
娃 |
娃娃 |
a. 至少头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婴儿娃娃或人物娃娃玩具; b. 供手持或搂抱的人物娃娃。
例如:独立包装的人物娃娃; 带有各种服装、饰品或配件的套装娃娃等 |